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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FK001/2022-000035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环境 应急预案 的通知
文        号 阜政办规〔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1-29 12:28:49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建设美丽阜康营造安全稳定的和谐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昌吉回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阜康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阜康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阜康市范围内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阜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乡镇及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做好事前预防,完善体系建设,强化环境隐患排查和预报预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相互配合、联动应对,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发挥指导督促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相互支援。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才、技术、设备物资优势,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强化生态环境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科学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做好维护和更新,共享应急物资信息库,保障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高效发挥支援作用。

1.5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6预案体系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本预案、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组成。(预案体系分类详见附件2)

2 组织指挥体系

阜康市设立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阜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组成,并根据实际设立必要的处置工作组,负责环境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定指挥长。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区、州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区、州生态环境部门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方案。

(4)向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州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5)市委、人民政府及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工信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林业和草原局、文旅局、外事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滋泥泉子镇、九运街镇、城关镇、甘河子镇、上户沟乡、三工河乡、水磨沟乡、博峰街道办事处、阜新街道办事处、准东街道办事处、石油基地党工委、69243部队、阜康市消防救援中队、武警阜康中队、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等36家部门。

具体责任人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处置,开展网络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3.产业园管委会: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参与阜康市园区范围内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指导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负责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指导、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处理;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修复方案;负责事件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参与阜康市范围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指导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负责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对与生态环境相关地震灾害事件地点和时间的监测及信息报送。

6.市发改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阜康市应急物资储备建议,配合建立市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企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7.市商务工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限产、停产、关闭等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无线电、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协调、市场供应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8.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事故现场保护、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及群众疏散等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市内慈善捐助工作,对实施完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10.市财政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和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要求,负责协调做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安排和保障工作。

11.市住建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相关生态的修复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14.市水利局:参与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指导生态恢复;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转移工作。

16.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7.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进行检测和评估,并指导生态恢复。

18.市文旅局:配合市委宣传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9.市外事办:协助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对外交涉事宜,必要时可申请或接受国际援助。

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滋泥泉子镇: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滋泥泉子镇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3.九运街镇: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九运街镇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4.城关镇: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城关镇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5.甘河子镇: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甘河子镇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6.上户沟乡: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上户沟乡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7.三工河乡: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三工河乡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8.水磨沟乡: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三工河乡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29.博峰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博峰街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30.阜新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阜新街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31.准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准东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32.石油基地党工委: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石油基地党工委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临时避难场所建设、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信息报告、群众疏散等工作。

33.天池管委会: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天池管委会管辖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处置;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负责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灾区居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34.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市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35.市驻市部队: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驻市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36.武警阜康中队: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驻市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37.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成员单位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关于生态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应对工作;

(2)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区、州级层面协调解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

(5)指导相关部门及重点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

(6)及时向市委、人民政府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7)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4 指挥部处置工作组

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涉外事务、调查评估及应急专家共9个处置工作组。处置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1)污染处置组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配合单位: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69243部队、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阜康中队、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

(2)应急监测组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频次,把握污染物浓度变化,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资料、气象信息及自然灾害预测等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

(3)医学救援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

(4)应急保障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应急电力、通讯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资料。

牵头单位:阜康市减灾委员会

配合单位:天池管委会、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阜康市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舆论引导组

主要职责:在市委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预警终止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类舆情信息,澄清不实言论,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产业园管委会、网信办、文旅局、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6)社会稳定组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网信办、天池管委会、发改委、商务工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涉外事务组

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昌吉州有关规定,经市委批准,向上级报送涉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配合自治区、昌吉州、市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监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必要时可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牵头单位:市外事办

配合单位:产业园管委会、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管理局

(8)调查评估组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组织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分析。配合国家、自治区、昌吉州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分析。

牵头单位: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负责

配合单位:产业园管委会、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气象局

(9)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牵头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性,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化学化工、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以上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2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在事件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授权有关人员担任,副指挥长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相关单位和事发地有关领导组成,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现场应急工作情况。

(2)执行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

2.3 跨县(市)、园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对需要自治州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园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向州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4 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

有可能或已经跨地州区域、跨兵地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受影响地政府或师(市),兵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预案及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将事件信息上报自治州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全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建、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各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预防

3.2.1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2.2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导致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对重要河流、湖库可能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导致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要河流、湖库已经造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导致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发布红色预警。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遵照《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主要负责人。

阜康市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当面告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发布各类级别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模板详见附件5)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采取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发生环境事件后,要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事件扩大。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4.2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对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种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并报州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

4.3分级响应

4.3.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四级响应,由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开展应急处置。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必要时,市指挥部负责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7)配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3.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立即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2)配合昌吉州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昌吉州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配合自治区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3.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向区、州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二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2)配合自治区、昌吉州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自治区、昌吉州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配合环保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向区、州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区、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一级响应启动后,当国务院派出相关工作组、自治区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市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国家工作组、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2)配合国家工作组、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3)配合国家工作组、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

(4)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4.4响应措施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组织力量立即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范围、可能影响的敏感点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截流、收集、储存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产生二次污染;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要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部门要会同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4.2 转移安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4.4.3 医学救援

市卫健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4.4 应急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区、州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事发地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根据事发地监测能力和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联合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4.4.6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发生跨县(市)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向相邻县(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市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4.8 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矛盾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市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和监测评估结果,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自治区指挥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属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昌吉州指挥部报经昌吉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指挥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2)市现场指挥部接到应急响应终止命令后,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自行解散,善后工作由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3)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及时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立即向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或境外因素可能导致阜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5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州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口头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指挥部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并在45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地(市、市)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5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45分钟内报送书面报告。

市人民政府30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昌吉州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6)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2核实信息程序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时限报告信息。

5.3信息共享

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局、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通报。

5.4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5.5报告内容

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应随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报送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书面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事件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模板详见附件8)

6 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吸收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以及社会化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市、乡镇(街道)二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救援队伍。

市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联动与合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要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商务工信局等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需求。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技术保障

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及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配置先进的环境应急处置装备,加快建设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等体系,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应急救护保障计划,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治工作。

7.6环境责任保险

市财政局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8 预案管理

8.1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2宣传培训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12345)

8.3应急演练

预案实施后,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6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阜政办〔2018〕103号)同时废止。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 附则

9.1名词术词定义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9.2预案评审、发布和更新

9.2.1 预案评审

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及时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并从中找到改进的措施。

9.2.2 预案发布

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组织企业实施。

9.2.3 预案的更新及修订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更新:

(1)日常应急管理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2)训练、演习或实际应急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3)组织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4)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类

    3.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4.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流程

    5.Ⅳ级响应流程

    6-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文件(初报)

    6-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文件(续报)

    6-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文件(处理结果报告)

    7.阜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表

    8.阜康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表

    9.阜康市环境应急专家库

政策解读:《阜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