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
天池管委会、阜康产业园管委会、住建局、水利局、各供水单位(企业):
为缓解城市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升城镇供水服务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推进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阜康市实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现行用水价格执行情况
依据《关于调整阜康市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阜发改价〔2013〕11号),我市现行居民用水价格为1.5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除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所有用水)为3.9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等)为9.60元/立方米,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实施范围。
供水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
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公立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养老院、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公益性服务设施、消防、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按照第一档标准执行。
(二)阶梯水量和计价周期
1、根据《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确定人均月用水量分级标准为:第一档3立方米(含3立方米);第二档3-6立方米(含6立方米);第三档6立方米以上。水量额度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户均按3人计算,第一档年用水量在108立方米(含108立方米)以下,第二档年用水量为108-216立方米(含216立方米),第三档为年用水量216立方米以上。
户籍人口不足3人按实有人数计算,超过3人及以上,按每增加一人每月用水量相应增加3立方米。
2、城市绿化、住宅小区绿化用水定额(计划)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三)阶梯水价制定标准
依据《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按照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档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档要体现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各阶梯水价按照1:1.5:2比例执行。(详见附表一)
三、实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一)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实施范围
1.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用水、基建用水(含绿化工程基建期用水)、商业用水、饮服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指洗浴、桑拿、足浴、洗车、游泳(含幼儿游泳)等行业。
2.城市绿化、住宅小区绿化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非居民用水定额及计价周期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制定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按年结算。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定额(计划)以内用水量按第一档水价执行;超出定额(计划)用水20%以内水量部分,超出部分按照第二档水价执行;超出定额(计划)用水量20%以上、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按照第三档水价执行;超出定额(计划)用水量40%以上,超出部分按照第四档水价执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用水超出定额(计划)以上水量部分,超出部分按照第四档水价执行。(详见附表二)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惠政策
我市城乡建档立卡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在缴纳当月水费时,凭相关证明在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按第一阶梯标准每户每月减免3立方米水量。
五、综合配套措施
(一)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
供水企业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具备抄表到户条件居民家庭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政策,切实把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节约的促进作用落到实处。稳妥推进居民合表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加快改造进度,积极推行智能水表,提高抄表到户率。
(二)提高企业便民服务水平。
供水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保障供水安全,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
(三)统筹管理差价收入。
供水企业因超过第一档水价获得的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差价收入,应按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
(四)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
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环保组织、志愿者团体等作用,进一步完善节水制度,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加大节水宣传,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倡导节水型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计划用水,按需购水,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
(五)各乡镇供水单位(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实行时间
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阜康市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doc
二、阜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价格表.doc
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