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目的、意义及依据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引导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2023年12月25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阜政规〔2023〕4号),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效地推动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改善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禁燃成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4〕58号)文件要求,结合阜康市实际,修订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编制的过程
《通告》已对接上级业务部门并取得同意,同时也是我市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第43项整改任务中的第二条整改措施。2025年5月7日征求了产业园管委会、公安局、发改委、商务工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20家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复函20份,共反馈意见1条,吸收采纳1条。
5月12日,征求了市人民政府5名副市长的相关意见建议,均无意见和建议。
5月6日至16日,在阜康市人民政府官网“阜康之窗”向社会各界征求《通告》意见建议,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认为该《通知》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司法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提出2条修改建议:一是该《通告》中第二页“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关于执行类别的归类不准确,与《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的相关规定不符,建议结合相关规定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修改完善。此条建议已结合相关规定和现行的大气法进行了修改。二是建议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报送州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待通告正式下发,按照要求,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将《通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州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五项内容和3个附件。第一项内容为禁燃区划定范围,明确了城区和乡镇禁燃区划定范围;第二项内容为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明确了我市禁燃区执行类别;第三项内容为管理要求,对《通告》执行提出相关管理要求;第四项内容为保障措施;第五项内容为附则,明确了《通告》适用性和施行时间;附件共有3个,附件1明确了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四至范围;附件2明确了准东石油生活基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四至范围;附件3明确了九运街镇、水磨沟乡、甘河子镇、滋泥泉子镇、上户沟乡、三工河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四至范围。
四、《通告》的亮点
一是高污染燃料管理种类,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根据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市选择Ⅲ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二是本次调整,原2023年《关于划定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的禁燃区基础上,新增4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甘河子镇:加气站以东、东大桥以西、小龙口以北、高速路沿线变电站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面积1.67平方公里;滋泥泉子镇:095乡道以东、白杨路和中沟路以西、天山东路以北、东外环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面积1.17平方公里;上户沟乡:东湾村阿合沃涛片区西路以东、东湾村园泉路以西、阜滋公路以北、东湾村东片区北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面积0.81平方公里;三工河乡:拜斯胡木村一巷西侧牧道以东、拜斯胡木东外环以西、阜康-沙南作业区公路以北、拜斯胡木北外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面积2.39平方公里
解读单位: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责任人:秦波
联系电话:0994-3222167
图文解读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图文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