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人员的范围?
答:根据《阜康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二、墓地占地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阜康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土葬遗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平方米。
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的主体是谁?
答:根据《阜康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对擅自兴建公益性墓地如何处置?
答:根据《阜康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家族墓地,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五、对不在现有确定的公益性墓地以外安葬的墓地如何处理?
答:根据《阜康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坟墓,各乡镇应限定迁移时限,分期迁移至兴建的公益性墓地内。完成迁移任务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
六、农村公益性墓地如何管理?
答:根据《阜康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规定:各乡镇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并在墓地所在村“两委班子”中确定1名墓地协管员,引导本辖区户籍去世村民家属到指定的公益性墓地进行安葬,配合做好墓地管理工作。
阜康市民政局
2023年3月9日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