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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22-08-10 11:29:11 来源: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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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的原因、重要性、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追求扩大规模效应,将预售房款挪作他用,或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再抵押,出现消费者交清房款后而不能按期入住,或者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甚至所购买的商品房无法交付导致出现“烂尾楼”现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可操作性,利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等环节,保证开发企业的后续建设工程如期完工。实行《阜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能够有效避免开发商捂盘惜售,一房二卖,虚假宣传,延期交付,项目烂尾等问题;有效杜绝开发商因偷挪原有项目建设款项,投拍新土地或用于其他项目建设,而影响预售项目的工程质量和交盘时间,从而保障购房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买卖纠纷。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导则》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

三、政策文件概况

《阜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包括六章三十二条内容,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及商品房预售资金、预售人、购房人的定义,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及账户、确定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终止和解除及法律责任。

(一)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支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三)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购房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进入监管专用账户的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并不得突破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四)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终止和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并如实填写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阜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责任。

《阜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自2022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机构: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994-3305376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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