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查相关规定》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原因、依据
(一)文件起草原因
为加大政府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防范重大经济风险,妥善化解疑难问题,根据阜康市实际,结合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合法、合规性工作需要特制定此《规定》。
(二)文件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阜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查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二)纳入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因工程计量、计价等问题有较大争议,推进受阻的建设项目;因政策、资金等原因停建、缓建的清算项目等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查范围,执行审查程序。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按程序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查项目实行申报制。建设单位根据审查范围预先向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需审查建设项目的结算资料、审查事项及问题清单,经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执行审查程序。
(四)工程造价审查的结果运用,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建设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复核,复核形成的最终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人员保障及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查专家库,审查专家费用根据工作难度及工作量,按照每人每天300至800元标准予以保障,审查专家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工程造价审查专家库定期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六)责任追究,凡未按以上规定提交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的,市财政不予保障资金需求,产生的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承担,并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查相关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