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原因
为加强阜康市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是规划建设。城市供热规划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逐步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互通,推进智慧供热系统建设,及早规划实施调峰备用热源(锅炉)建设,以防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使用,修编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责组织督导实施。二是供热与用热。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特许经营权证后,方可进行供热经营活动。三是供热质量与投诉。供热期间,供热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节能建筑居民室内温度不低于20℃,其它非节能建筑或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执行(原则上不低于18℃)。冬季当室外平均温度低于 -25℃ 以下的极寒天气时,一网供回温度为130℃和70℃;散热器供暖的二网供回水温度应不低于85℃ 和65℃;地暖供暖的二网供、回水温度应不低于55℃和45℃ 。四是供热设施维护。供热生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必须于每年夏季(5月-8月)对辖区内供热设施、设备、管网、阀门等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并将维修保养计划和维修保养记录上报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确保安全运行。五是供热企业监督管理。供热企业不得严重扰乱本地供热秩序,拒不执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有关条款、不得以供热不足为由,变相要挟热用户出资建设热力一级管网和热交换站、不得有其他妨碍正常供热秩序的行为。六是法律责任。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