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贯彻落实自治区 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四项整改任务销号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昌吉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环督察〔2022〕3号)中的相关规定,秉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我市已完成自治区 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四项问题整改工作。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30日,共7天。
受理部门: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4-3221881
联系地址:阜康市政府新一楼办公楼五楼
邮 编:831500
附件:阜康市贯彻落实自治区 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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