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昌吉州阜康市水源地输水管网建设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10﹞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开展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昌吉州阜康市水源地输水管网建设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得开展探矿采矿工作,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一律不予补偿。
二、上述区域内的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和在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人口对待。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工程建设验收竣工止。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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