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着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阜康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东至外环路、S111线,南至吐乌大高速公路,西至水磨河,北至外环路。
(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重点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工业园区,车站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重要军事基地,学校、幼托、医疗、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三、职责分工
(一)产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止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燃放、非法携带、违法运输、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城市管理局、便民警务站负责禁止燃放区巡逻检查,坚决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四)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负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控。
(六)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阜康零距离、广播、电视等平台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
(七)二二二团、土墩子农场、六运湖农场、准东石油基地城市建成区建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倡议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做到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燃放,积极主动教育、劝导家属、亲友、街坊邻居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摒弃陋习,倡导新风;倡议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或向阜康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0994-3235169,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0994-3222167,城市管理局0994-3232527。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同时废止。
本通告所述内容由阜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