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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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1-30 19:25:20 来源:阜康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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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居民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着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阜康市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东至外环路、S111线,南至吐乌大高速公路,西至,北至外环路。

(二)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重点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工业园区车站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重要军事基地学校、幼托、医疗、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时间: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时间: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任何种类烟花爆竹。

三、职责分工

(一)产业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禁止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违规燃放、非法携带、违法运输、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局、便民警务站负责禁止燃放区巡逻检查,坚决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四)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大对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负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控

(六)宣传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阜康零距离、广播、电视等平台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

(七)二二二团、土墩子农场、六运湖农场、准东石油基地城市建区建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倡议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做到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燃放积极主动教育、劝导家属、亲友、街坊邻居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摒弃陋习,倡导新风;倡议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或向阜康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应急管理局0994-3235169,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0994-3222167城市管理局0994-3232527。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同时废止。

本通告所述内容由阜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    

政策解读:阜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阜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