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森林草原区域防火禁火的公告
索 引 号 | FK001/2021-000103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森林草原区域防火禁火的公告 | ||
文 号 | 阜政规〔2021〕4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21:13:40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阜康市森林草原区域防火禁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南部山区林区和草场、北部沙漠灌木林区。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及携带火种进入;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和草场进行爆破、狩猎、驱兽等涉火活动;
(三)严禁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废旧地膜、垃圾及野外烧荒等生产用火,严禁在林区草场吸烟、生火取暖及野炊;
(四)严禁在林区或草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在林区草原进行挖沙、取土、抓蝎子、挖大芸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各防火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管护员、扑火队员的职能作用,加强野外巡查,在禁火区路口严格盘查,及时制止野外用火,重点做好森林草原火源管控,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智力残疾、精神病等特殊人员要指定专人监护。
(二)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实施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督促指导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联防联管联控和应急救援机制,随时组织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三)景区管理单位国有林管理局对林区道路一律实行封闭,闲杂车辆及人员不准进入林区,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护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护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四)各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报刊、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让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公告家喻户晓。
五、处罚办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阜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94—3235169、3328110、3226415、3522680。
阜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