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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康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K001/2024-000231 主题分类
名        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康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矿产资源 违法行为 举报 奖励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文        号 阜政办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12-10 19:07:11
发文单位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阜康市政府网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康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阜康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阜康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地、破坏耕地以及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实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促进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城乡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打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依法取得土地、矿产资源相关审批手续或未按土地、矿产资源相关审批内容要求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阜康市辖区范围内正在实施的违法用地行为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后,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设置。

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给自然资源部门的执法与监督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举报人向市自然资源局举报正在实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超范围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仍进行开采、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其他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来信举报: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收(通信地址:阜康市康宁西路1000号邮编:831500)

(二)现场举报: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电话举报:0994-322222118009940383(时间:法定工作日24小时

举报人对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时,需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等基本信息。

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需提供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回访及发放举报奖励。受理机构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

对举报事项在调查核实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情况。

十一举报奖励采取现金奖励。对经查实的举报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奖励标准

1.违法用地面积小于1亩的,举报奖励每宗500元。

2.违法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亩小于5亩的,举报奖励每宗1000元。

3.违法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亩的,举报奖励每宗2000元其中涉及占用耕地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举报奖励每宗3000元。

(二)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标准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小于10万元的,举报奖励按照最终行政处罚额的5%计算计算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3000元。

2.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的,举报奖励按照最终行政处罚额的3%计算,奖励金额上限不超过5000元。

3.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大于等于20万元的,举报奖励每8000元。

第十同一违法行为出现多人分别举报的,按照受理台账登记时间为准,只奖励登记时间最早的举报人,不进行分别奖励;举报人联名举报的,需明确联名举报代表,由举报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的,按各案件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分别给予举报奖金;每个举报案件奖励按第十一条奖励标准中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进行计算奖励。

第十对经查实的举报,在案件查处结案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可以用不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方式在阜康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适当公开受理案件时间和被举报地点以便举报人辨认)。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举报人领取时需提供与举报时留姓名一致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举报时留下的电话或邮箱,以便奖金发放人员核实确认举报人身份。

举报奖励以现金发放,举报人在领取奖励时,需在《举报奖励发放表》上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第十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一)被举报行为不实、经核查后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或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被查处或违法行为人已主动消除违法用地状态的,不予奖励,自然资源部门将不予奖励的理由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线索已被自然资源部门巡查发现的,不予奖励,自然资源部门将不予奖励的理由书面告知举报人,并提供印证材料。

(三)违法用地主体自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人与违法用地主体恶意串通进行举报,不予奖励。

(五)国家工作人员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六)其他不适用本奖励的情形。

第十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勾结、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奖金的,或恶意虚假举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发放举报奖励时,应当对领取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阜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

政策解读: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文政策解读: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康市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图文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