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索 引 号 | FK025/2024-000087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16:58:36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昌阜市监罚送告〔2024〕2号
阜康市普济药房:
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阜市监处罚〔2024〕18号),内容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阜康市普济药房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昌阜市监罚告〔2024〕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阜市监处罚〔2024〕1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黄国林、牛永康 联系电话:0994-3235195
联系地址: 阜康市准噶尔路501号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