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01/2023-000256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公共 供水 覆盖 范围内 水资源 资源配置 配置管理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
文 号 | 阜政办规〔2023〕4号 | 发布日期 | 2023-10-07 18:41:08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阜康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充分发挥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阜康市城区(含准东石油生活基地,以下简称“城区”)、阜康产业园阜西区、阜东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区及产业园区水资源配置相关工作;供水企业负责供水管网的安全运行、维护和供水服务;各用水单位应自觉缴纳水资源费、水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费用,自觉维护公共用水设施安全,节约用水。
第三条【水资源配置】城区及产业园区水资源调配按照“优先利用客水、停止开采地下水、逐步减少使用地表水、鼓励使用中水”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
年度水资源分配应当符合民生用水、产业发展、生态用水及城市发展现状,实行总量控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
“引水入城”“引水入园”项目引调的5000万方水量,40%水量用于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含绿化)及城市发展用水,60%水量用于保障阜康产业园阜东区企业生产及发展用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年度结余水量进行调整;
“引水入城”“引水入园”项目建成投运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自治州用水控制指标及阜康市实际,统筹水磨河、四工河、白杨河、三工河水量纳入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
第四条【地表水监管】“引水入城”“引水入园”项目运行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城区及产业园区原有地表水取水口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加装监控、计量等相关设施,实现在线实时监管。
第五条【地下水监管】“引水入城”“引水入园”项目运行后,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机电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关停或者作为应急备用机井,统一管理。
应急备用机井按程序审批纳入应急备用水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装监控、计量等相关设施,实时在线监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中,应当考虑应急需要,预留应急备用水量。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被关停机电井,建立关停机电井档案并永久存档。被关停机电井资产所有人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拆除供电线路、取水水泵及附属设施,消除取水条件。
应急备用机井和关停机井资产权属不变。
第六条【应急备用水源启用】“引水入城”“引水入园”项目稳定运行后,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一)发生严重供水不足或抗旱应急预案已载明旱情的;
(二)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和企业生产用水标准,且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
(三)遭遇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
(四)“引水入城”“引水入园”工程实际供水量小于实际需水量,且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供水的;
(五)“引水入城”“引水入园”工程发生设备故障、应急抢险等突发事件,且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供水的;
(六)其他需要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情况。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用水企业对应急备用机井进行调试执行;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情况。
第七条【应急备用水源停止使用】出现以下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使用应急备用水源。
(一)第六条规定的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情形已消除;
(二)应急备用水源周边水位监测站点水位急剧下降或应急备用水源附近出现房屋开裂、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三)其他需停止启用的情形。
停止使用应急备用水源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停止使用应急备用水源;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使用应急备用水源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用水企业停止使用应急备用机井;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情况。
应急备用水源启用和停止使用的各环节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文批转。
第八条【用水审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分配水量提出用水计划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审批,监督计划执行。
如有未纳入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的用水,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审核确定用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法律责任】乡镇(街道)依法查处权限内违法案件,权限范围以外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严禁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新增地下水取水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凿井、违法取水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严禁特许经营者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如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阜康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用期两年,由阜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