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目的、意义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科学合理的统筹调配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有效遏制阜康市水位严重下降趋势,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推动阜康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昌吉州地下水水位下降整治十条措施》《昌吉回族自治州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形成《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的过程
2023年8月初,市水利局召开文件编制启动会议,结合实际完成初稿的撰写,同步多次组织产业园、司法局、林草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部门共同讨论研究,经反复修改完善后,于9月14日完成产业园管委会、公安局、住建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卫健委、上户沟乡、水磨沟乡、三工河乡、城关镇、滋泥泉子镇、九运街镇、甘河子镇、阜康市阜清康源水务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天池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等17家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征求工作,收回意见建议17份,16家部门单位均无意见建议,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提出意见建议2条,未采纳2条,9月21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无意见建议,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十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阜康市城区(含准东石油生活基地,以下简称“城区”)、阜康产业园阜西区、阜东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在《办法》适用范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供水企业及用水单位的职责义务。
第三部分:水资源配置。按照“优先利用客水、停止开采地下水、逐步减少使用地表水、鼓励使用中水”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的配置城区及产业园区水资源,40%的客水用于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含绿化)及城市发展用水,60%的客水用于保障产业园阜东区企业生产及发展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年度结余水量和水磨河、四工河、白杨河、三工河水量。
第四部分:地表水监管。“引水入城”“引水入园”项目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城区及产业园区原有地表水取水口的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加装监控、计量等相关设施,实现在线实时监管。
第五部分:地下水监管。“引水入城”“引水入园”项目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机电井依法关停或作为应急备用机井管理,对应急备用机井加强监控、计量等设施,实时在线监管,不得擅自启用,依法关停机井建立档案永久存档,拆除取水等设施,消除取水条件。应急备用机井和关停机井资产权属不变。
第六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启用。在“饮水入城”“引水入园”项目稳定运行后,明确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应急备用水源启用情形及应遵循的启用程序。
第七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停止启用。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停止启用情形及应遵循的停止启用程序。
第八部分:用水审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配水量提出用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审批。未纳入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的用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水行政主管依据水资源状况审核确定用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部分:法律责任。乡镇(街道)依法查处权限内违法案件,权限范围外的违法线索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严禁在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新增地下水取水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凿井、违法取水行为,依据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情况,依法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若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部分:附则。本办法自阜康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用期两年,阜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四、《办法》的亮点
一是定位准确可行,《办法》的印发实施,能够有效遏制地下水位下降趋势,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能,缓解水资源供需凸出矛盾,进一步推动全市水资源绿色健康循环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二是框架结构系统科学,《办法》共分为10个部分,正文措施手段明确,整体框架结构清晰明了、科学合理;三是思路清晰重点凸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的导向,围绕推进水资源科学统筹管理,立足新常态,在地下水、地表水、客水等水资源的监管利用等方面突出更新、更实,同时责任分工明确、步骤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城区及产业园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