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01/2021-000095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以下 婴幼儿 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阜政办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12:42:34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阜康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3日
阜康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健康阜康”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构建支持家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自治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昌州卫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1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至少建成一所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至少建成一所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初步满足社会各族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要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于2025年前通过购置、租赁、改(扩)建等方式建设完成。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农村社区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文旅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建立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与驻地管委会、社区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培育建设一批示范性机构。(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产业园管委会、市教育局、发改委、总工会、各乡镇(街道))
3.鼓励支持多元化、多层次照护服务。各类托育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
(二)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4.规范注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每年年检一次。举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推送登记信息至卫生健康部门,收费政策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委办、市发改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5.实行备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机构备案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核验,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6.加强监管评估。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质量评估、信息公开、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不达标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托育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处罚,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7.强化动态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征信管理。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终身禁入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
(三)建立完善强有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8.制定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健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文件精神,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分期、分批建立一批托育机构。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9.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条件、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机构、设施建设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住建局)
10.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将托育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纳入职业培训目录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阜康职业技术学院等专业机构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和相关课程,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加强优秀从业人员的事迹宣传。(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卫健委)
1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充分利用社区、学校等场地资源,建立托育服务指导站点、家庭托育点,利用网站、电视等各种有效途径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做好婴幼儿家庭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服务。鼓励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妇联、总工会、计生协、各乡镇(街道))
12.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结合区域实际,加强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运用,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统筹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3.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按照自治区卫健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20〕3号)文件精神,坚持“需求主导、标准先行、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市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点、一级以上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按要求依法配置建设标准的母婴设施,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需求,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总工会、妇联、团委)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1.健全工作机制。将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编制内容,制定工作建设规划,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联席制度,建立市、乡、村工作网络队伍,实施信息化管理,形成机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保障等工作运行保障机制。
2.开展摸底调查。本着“先起步示范,再巩固提升”思路,对已有的托育机构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服务基础好、较成熟、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打造提升,同时率先在公办、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中增加1—2个托班开展试点,年底前完成第一批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备案申报工作。
3.大力开展宣传。依托主流(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托育政策措施宣传发动,引导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托育项目点,为适龄人口提供多样化的托育服务。
(二)推进阶段(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1.推进托育项目建设。按照支持普惠托育项目建设的文件精神,本着“普惠向导、自愿参加、竞争择优、安全规范”的原则,新建、改(扩)建一批托育服务机构,在满足本辖区户籍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鼓励信用好、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按照给定的条件自愿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推动项目实施。
2.增设托育机构。探索建立街道(社区)托育服务中心(站),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布局,通过公助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园区、楼宇等场所举办托育机构。力争在2025年底前至少建成一所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加大托育机构监管和人才培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办机构咨询、申请、受理、登记等工作,彻查整治机构乱象;大力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充分发挥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作用,建立人才有序流动机制,强化人才保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
对全市建成的托育机构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做好迎接国家、自治区、州督查验收的各项准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高度,提高对“幼有所育”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
(二)抓好示范引领。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大力开展在公办、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中增加幼儿班、社区公办民营、临时托管看护等试点活动,组织实施好试点示范活动,建立托育机构建设进展情况月报告制度。推出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欢迎的先进典型(示范点)项目,发挥好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
(三)加强项目建设。结合阜康市“十四五”规划和援疆项目建设,及早筹划布局,明确项目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国家发改委、卫健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卫健部门主动与发改部门对接,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强力保障项目建设。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加强运营监管,落实备案管理,采取超常措施,指导托育机构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虐童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稳定。
(五)强化宣传倡导。加强与主流媒体、新媒体的沟通,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发展托育服务的决策部署,积极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激发社会力量投身托育服务的积极性。举办各类科普知识讲座、专家咨询服务等活动,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阜康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doc
《阜康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