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 FK044/2023-000092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行政处罚】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16:16:13 |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林草局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12月8日做出阜林草(林业)罚[202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鲜斌德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案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鲜斌德于2023年11月5日在网上订购水杨桃苗1000株。在调出地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快递将苗木调运至阜康,作为嫁接猕猴桃的砧木进行了栽植。经技术认定,此批水杨桃苗木的根系带有冠瘿病菌。当事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86条之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原地销毁1000株水杨桃苗;2.处以1000元罚款。当事人已将1000株水杨桃苗于2023年11月14日集中销毁。
现对案件处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12月19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本行政处罚有违规之处,可直接向我单位党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4-3222119。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