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2023年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FK001/2023-000131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2023年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阜康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2023 旅游 优惠政策 的通知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 号 | 阜政办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08 19:00:46 |
发文单位 | 阜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阜康市政府网 |
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康市2023年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阜康市2023年加快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的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和“旅游兴疆”战略,进一步激发阜康全域旅游发展活力,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在对我市2020年出台的《阜康市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优惠政策》(阜政办〔2020〕6号)评估基础上重新进行了优化,每年市财政专门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扶持并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内容如下:
一、引客入城奖励
1.大团奖励。凡签约旅行社带团到阜康旅游并入住宾馆、民宿客栈的,年内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奖励40元。
2.专列奖励。凡签约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在阜康过夜的,年内达到10趟以上且每趟人数在500人以上,每趟奖励3万元。
3.活动奖励。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本地涉旅企业在市域范围内积极举办以“爱上天池 爱在阜康”为主题的各类文化、体育、旅游活动,吸引人气拉动消费,经对活动规模、宣传、影响力进行综合评定,给予承办单位每项活动2—10万元的奖励。
4.门票优惠。天池景区发挥龙头景区带动作用,针对旅游淡旺季和特殊时段、特殊人群推出不同的门票优惠政策,吸引人气来阜消费,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由天池管委会具体制定实施。继续实施“山西游客住阜康游天池免门票”优惠政策。
二、品牌创建奖励
5.对新评定的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6.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7.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自治州级“旅游+”新业态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8.对新评定的国家、自治区乡村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9.对在旅游景点、商业街区、夜市广场的给游客聚集场所进行演艺活动的演出单位,全年演出50场次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支持开发游客伴手礼,产品纳入当年“阜康礼物”系列旅游商品名录并投放市场销售,且积极参加区州旅游商品评比活动的文创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11.支持公司企业和个人积极发展旅游民宿,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经营主体每户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民宿经营户数量达到10户以上的村集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户,追加1万元。
12.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3.鼓励我市旅游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行业技能大赛,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州级名次的个人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三、奖励申报细则
1.本方案由阜康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负责对奖补项目进行指导、监督、评定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奖补兑现。奖励按季度审核,年度兑现。
2.旅行社奖补申报,执行一团一申报,一月一汇总,一季度一审核,每个旅游团来阜康市旅游结束后,15日内(通过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现场送达的,以签收日期为准)向阜康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纸质版申报表及印证资料,印证资料包括:旅游团队行程单、旅游团队名单表、游客来阜康市住宿发票复印件。(专列需提交铁路证明)
3.活动申报要求,每个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阜康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纸质版申报表及印证资料,印证资料包括:活动整体方案、活动费用明细、现场活动照片视频以及活动宣传效果的总结。
4.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品牌创建奖励均以正式文件为准。
6.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餐饮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旅游投诉责任事件,或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减排责任目标的,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并受到查处的,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7.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8.本政策由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