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相关文件法规要求,平稳开展巡游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许可,理顺出租车经营服务关系,保障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出行需求,阜康市出台本改革实施方案。本次改革坚持无偿、有条件、有期限配置,推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管理模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政府公共资源。
二、核心改革要点
(一)厘清车辆产权与经营权(两权确认)
1.车辆产权:原则以公安交管部门登记车主为准;登记和实际权属不一致的,可凭买卖合同、出资凭证、公证文书、法院判决文书、仲裁生效文书等材料证明真实产权归属。
2.车辆经营权:经营权是政府公共许可资源,不会随着车辆买卖自动转移。经营权有效期内更换经营主体,必须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审核受让主体资质,重新签订经营协议,新主体只能使用剩余经营期限。
重点提示:车辆卖了不等同经营权自动转给买车人,必须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二)经营模式:“个体经营者+服务管理公司”
本次改革实行个体经营+公司化管理模式,车辆产权确认完成后,车主可以申请个体巡游出租经营,完整办理流程:
1.清理旧合同:和原有挂靠、服务、经营合同的合作方协商解除/终止合同,理清债务、权属、经营权期限;协商不成走诉讼、仲裁。
2.自主选公司:车主可自主挑选服务管理公司,签订正式服务管理合同。服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动态监控、服务质量统一管理责任。
3.提交申请材料:向交通运输局递交经营权变更申请表、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个体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等全套资料。
4.审核发证:受理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10日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确记载经营权期限。
车主可更换服务管理公司,需要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和新服务合同,办理变更备案。
(三)各方主体责任
1.个体经营者(车主):第一责任人
(1)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驾驶员参加法规、安全、服务规范学习;
(2)定期排查车辆安全隐患,保障行车安全;
(3)接受行业监管,报送运营统计资料;抢险救灾、突发事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
(4)在许可范围内合法经营,遵守行业全部管理规定。
2.服务管理公司
(1)收费全部写入书面合同,明确项目、标准、退费规则并公示,禁止强制收取未约定费用;
(2)配齐管理人员,落实动态监控、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控,建立完整管理制度。
三、经营进退机制(许可、到期、退出规则)
1.经营许可期限: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为4年,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起算。出租汽车因报废或营转非等原因退出经营的,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自行终止。原经营权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其经营权使用有效起止期与经营许可期限同步。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如需变更主体,必须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经营权到期续期规则(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判定)
考核结果 | 处理方式 |
全周期AA级及以上 | 经审核可继续经营 |
周期内出现A级 | 督促整改,整改合格后准予继续经营 |
出现B级,或半数以上为A级 | 核减车辆经营权 |
半数以上考核B级 | 收回经营权,政府重新公开配置 |
3.自动终止经营情形:拿到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180天不营运;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超180天,交通运输局依法收回经营权。车辆维修、事故、生病、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停运,经核实后不做终止处理。
4.撤销/收回许可情形:通过欺骗贿赂取得许可;严重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调查、听证后收回、吊销许可,当事人可复议、诉讼。
四、政策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由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执行实施。
解读人:韩培鑫 联系电话0994-3222230
咨询地点:阜康市交通运输局(新客运站三楼305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