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池管委会、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7日
阜康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阜康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巡游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许可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交运〔2019〕13号)相关要求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稳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理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关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改革原则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坚持“无偿、有条件、有期限”,依法配置,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管理。
三、改革内容
(一)车辆产权与经营权衔接原则
按照“依法配置、权责一致、规范经营和保障存量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推进车辆产权与经营权衔接。车辆所有权人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满足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及其他法定条件。
(二)“两权”确认
1.车辆产权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属,应当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准。若登记信息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出资凭证、转让协议、公证文书、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能够证明真实权利归属的凭证为依据。
2.车辆经营权确认。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属于依法配置和许可的公共资源,不因车辆所有权变更而自动取得或转移。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审查受让主体的条件,提示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三)经营模式与准入办理流程
巡游出租汽车实行“个体经营者+服务管理公司”经营模式。车辆产权经依法确认后,车辆所有权人可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合同处理。申请人存在与原公司签订的经营合同、挂靠合同、服务管理合同或其他民事合同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债权债务、车辆权属、经营权期限等权利义务的处置方案。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服务管理合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服务管理公司。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能力,具备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要求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公布。
3.申请与审核。申请人与具备相应条件的服务管理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阜康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以及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服务管理公司承担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统一的制度化管理责任。
4.审核发证。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依法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载明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主体责任与经营规范
1.个体经营者。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主体,是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须全面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一是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时完成行业规定学习任务,驾驶员须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技术操作等各类培训及学习。二是定期开展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车况检查,全面消除运营安全隐患,保障行车安全。三是经营者须主动接受行业监管,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行业专项整治等工作,按时报送车辆运营、行业统计等相关资料数据。四是遇到抢险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履行相应的处置义务。五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自治区、州和本市有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并按照经营权配置协议、经营权合同及相关管理要求接受行业监管。六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确需变更服务管理公司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与拟变更服务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管理合同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2.服务管理公司。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确保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服务管理公司收取服务管理费、信息服务费、车辆维护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以真实、自愿、平等协商为基础,在书面合同中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支付周期和退费规则,并依法公示,不得强制收取未约定费用。服务管理公司需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财务管理职责,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五、进退机制
1.许可经营
(1)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期限起算日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准。出租汽车因报废或营转非等原因退出经营的,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自行终止。原经营权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其经营权使用有效起止期与经营许可期限同步。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
(2)在经营权许可有效期限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变更后的经营期限为原经营许可的剩余期限。
2.规范退出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②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③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④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2)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服务管理公司履行服务管理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其提供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疏于管理的服务管理公司,由经营者依法解除服务管理合同;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3)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经营者因车辆维修、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行政机关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停运,经原许可机关核实后不适用前款规定。
(4)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收回经营许可、经营权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②严重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价格管理、计量管理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许可处理;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应当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六、车辆标准
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外观、标识、计价器、定位、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2.车辆排放类型需符合环保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城市出租汽车新增或更新车辆的要求。
3.车辆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北斗定位+视频监控)与一键报警装置,车内摄像头数量不少于2路,车外不少于1路,分辨率不小于720P。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要求投保与营运风险相适应的商业保险。鼓励经营者根据车辆、人员和运营风险提高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障额度。
七、部门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总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具体工作,严把车辆和经营权人的准入关,做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登记发放工作。
2.市公安局:依法负责机动车登记、变更登记和相关交通管理事项;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处置各类不稳定隐患和突发事件等工作。涉及车辆产权争议的,由当事人依法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计量器具检定及相关市场监管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监督服务管理公司收费及格式合同条款。
4.市税务局:依法负责纳税人信息确认、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事项;涉及车辆交易税费减免的,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5.市发改委:负责在权限内按规定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价相关工作。
6.市司法局:负责相关制发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把关,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涉及车辆产权确认的公证事项。必要时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本实施方案由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