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要求,严格践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水资源刚性管控原则,通过深化水价改革,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以《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阜政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原方案)为核心依据,严格落实文件中关于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分类施策要求,以阜康市年度用水总量分配方案核定的各类作物亩均配水量(定额)为核心基准,对不同作物、不同土地类型实行差异化精准配水,科学核算农业地表水水费,建立“定额配水、超量加价、精准核费、规范征收”的农业水价管理体系,实现亩均水量、水价标准、水费征收全链条闭环衔接。
二、核心内容
(一)配水定额标准重大调整
将原方案附件《阜康市农业地表水水费征收标准》中农作物亩均用水量350m³,调整为:以全市年度用水总量分配方案核定的对应作物亩均配水量(定额)为基准。
(二)超定额累进加价适用范围细化
明确两类情形均严格执行原方案规定的累进加价制度:一是乡镇全年实际地表水总用量超出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分配指标;二是乡镇未超区域年度地表水分配指标,但单户种植户实际地表水用水量超出所属作物核定亩均配水量的。
超定额加价阶梯标准仍沿用原方案不变。
(三)新旧政策适用优先级界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通知与原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原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核心意义
本通知通过动态差异化亩均配水定额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打通用水总量、作物定额、阶梯水价闭环核算,提升水费征收公平性,依托乡镇、农户双重总量管控强化节水导向,在稳定原有惠农政策、保障农户预期的基础上持续实现节水增效、保粮稳农目标,为阜康农业高质量发展夯实水资源管控基础。
四、政策解释权
本通知由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阜康市水利局负责施行。
政策解读机构:阜康市水利局 解读人:王帅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94-3224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