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FK002/2026-000007 信息分类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7-27
文号 阜政办规〔2026〕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FK002/2026-000007
信息分类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7-27
文号 阜政办规〔2026〕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阜政办规〔202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城市管理局:

《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


《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2017〕29号)要求,严格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管控要求,精准衔接年度用水总量分配方案,进一步规范农业地表水水费征收管理,强化农业用水精细化管控,结合农业种植结构动态变化与水资源供需实际,现就《阜康市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分类水价实施方案》(阜政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原方案》)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一、调整依据

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部署为根本遵循,以《原方案》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分类施策核心要求为基础,以阜康市年度用水总量分配方案核定的各类作物亩均配水量(定额)为核心基准,对不同作物、不同土地类型实行差异化精准配水,科学核算农业地表水水费,建立“定额配水、超量加价、精准核费、规范征收”的农业水价管理体系,实现亩均水量、水价标准、水费征收全链条闭环衔接,切实优化农业水资源配置,兼顾粮食安全保障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内容

将《原方案》附件《阜康市农业地表水水费征收标准》中农作物亩均用水量350m³/亩,调整为:以全市年度用水总量分配方案核定的对应作物亩均配水量(定额)为基准,市水利局、各乡镇严格按照核定的亩均配水量,规范开展农业地表水的水量调配、用水计量及水费核算等相关工作。

乡镇年度用水总量分配指标为区域管控上限,凡乡镇实际用地表水总量超出区域年度分配指标,或乡镇未超区域年度地表水分配指标但单户种植户实际用地表水量超所属作物核定亩均配水量的,均严格执行累进加价制度。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阜康市水利局负责实行。本通知与原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原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