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康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目的、意义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新水办〔2024〕87号):“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以及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办法和经费“三项制度”的要求。结合阜康市实际,修订了《阜康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的过程
《办法》已对接上级业务部门并取得同意;分管领导已于9月19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讨论会议;先后2次征求公安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卫健委、上户沟乡、水磨沟乡、三工河乡、城关镇、滋泥泉子镇、九运街镇、甘河子镇、阜康市正源供排水有限公司意见,共收到复函38份,共计反馈意见建议11条,共吸收采纳6条,暂未采纳5条。
2024年7月25日通过阜康之窗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办法》意见建议,截至目前,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认为该《办法》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司法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提出1条修改建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向供水单位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并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建议提供相关依据。因无相关依据,该部分内容已删除。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五章水源与水质;第六章供水与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
四、《办法》的亮点
一是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二是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即健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出台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制度。三是创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实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全覆盖,以县域为单元,系统谋划、合理布局,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解读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0994-3225097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康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文政策解读: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康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图文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