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年5月13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办规〔2024〕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2021年9月13日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得到保障,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有住房需求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受我市《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准入条件中部分条款限制,无法通过资格审核,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空置房源增加和物业费、采暖费等保障性住房运营成本的增加。根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完善了《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3.《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
4.《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
5.《阜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实施意见》(阜政办〔2020〕2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共7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和各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共4条)。包括公租房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三部分:申请与审核(共7条)。包括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提交材料清单和审核程序。
第四部分:分配、轮候和租金(共11条)。包括公租房分配、轮候的条件和公租房租金。
第五部分:使用和退出(共6条)。包括公租房使用的原则、条件和退房手续办理流程。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共3条)。包括公租房监督、运营管理的主体。
第七部分:附 则(共2条)。包括生效日期和解释。
四、修订亮点
第十三条(四):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参加工作不满5年;3.依法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保险)。
《细则》取消了新就业职工1年社保缴费年限的限定。
第十三条(五):“依法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养老或医疗保险)”。
《细则》取消了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2年社保缴费年限的限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
(一)新申请符合阜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按公租房所在地段市场租金的80%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在收取租金时直接予以核减,个人承担市场租金的20%。
(二)新申请符合阜康市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按公租房所在地段市场资金的65%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在收取租金时直接予以核减,个人承担市场租金的35%。
(三)新申请符合阜康市中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按公租房所在地段市场租金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在收取租金时直接予以核减,个人承担市场租金的50%。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组织部人才公寓按照中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执行。
(四)已享受公租房的保障家庭,租金收取标准按本规定执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自持运营租赁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参照上述租金标准执行。原有四项内容,现增加第五项内容为“个别因无劳动能力、大病或长期患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较大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没有上述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入住公租房,经社区、乡镇、街道分级研判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公安、民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通过,可以减免租金,单次减免租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消失或发生变化即由社区、乡镇街道分级研判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议研究通过,恢复原入住收费标准。
(五)个别因无劳动能力、大病或长期患病、供养大中专学生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较大的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没有上述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入住公租房,经社区、乡镇、街道分级研判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公安、民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通过,可以减免租金,单次减免租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消失或发生变化即由社区、乡镇街道分级研判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议研究通过,恢复原入住收费标准。
《细则》在第28条内容上增加了特殊人群公租房租金减免事项。
第三十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装修、改变公租房结构及用途,严禁长期空置、转租、转借。依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相关规定,对计划保障对象数量量达不到预期,造成公租房滞租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外公示十日无质疑情况的,可调整用于扶贫搬迁、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的安置或周转用房,也可在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细则》对长期空置的公租房运营管理进行明确,有效提高了公租房使用效率。
解读单位: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孔 琴
联系电话:0994-322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