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目的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引导城市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2017年1月24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效地推动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改善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禁燃成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依据
(一)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2017年3月27日,原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三)2017年5月11日,原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749号)中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不同燃料组合类别(Ⅰ类、Ⅱ类和Ⅲ类),分区域合理划定不同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编制的过程
2023年10月31日征求了产业园管委会、发改委、商务工信局、住建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20家单位意见建议,均无意见建议。11月16日至26日,在阜康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未收到意见和建议。12月14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了2条修改意见。我局针对以上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审议稿(以下简称《通告》)。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城区。原《关于划定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
告》划定的禁燃区不变(瑶池河以西、滨河以东、乌准铁路以北、北外环以南区域),面积15平方公里;准东石油基地所有行政区域定为禁燃区,面积10.8平方公里。
(二)乡 镇。九运街镇:光明路以东、十运路以西、七运
村耕地以北、九运街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面积0.38平方公里;水磨沟乡:阜彩路以东、村镇与农田边界以西、外环路以北、额河渠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面积1.84平方公里;城关镇:禁燃区纳入城区总体禁燃区。
第二部分: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一)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
(二)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III类(严格)。分别为:
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II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第三部分: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禁燃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I类燃料组合类别,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拆除和改造工作,组织实施辖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发改、商务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禁燃区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督查重点,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年综合目标考核。
(四)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禁燃区划定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共建共管共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第六部分:附则
(一)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形。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通告由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解释。
五、有关内容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管理种类
《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根据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市选择Ⅲ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二)调整范围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调整,原《关于划定阜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的城区禁燃区不变(瑶池河以西、滨河以东、乌准铁路以北、北外环以南区域)。城关镇:禁燃区纳入城区总体禁燃区保持不变。新增了3块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准东石油基地所有行政区域;九运街镇:光明路以东、十运路以西、七运村耕地以北、九运街路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水磨沟乡:阜彩路以东、村镇与农田边界以西、外环路以北、额河渠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