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森林草原区域防火禁火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原因、重要性、必要性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三、政策文件的概况
(一)禁火时间
从2023年4月1日起至11月30日为全市森林草原禁火期,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范围
阜康市南部山区林区和草场、北部沙漠灌木林区和草场。
(三)禁火内容
1.在防火区内,禁止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烧荒、烧纸、烧农作物秸秆及残枝烂叶等一切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防火区。
3.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勘察、采矿和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4.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下发的《关于启用“互联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查”系统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防火区。
(四)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管理局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值班室,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阜康国有林管理局防火值班电话:0994—3522680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防火值班电话:0994—3226415
天东林管局米泉分局防火值班电话:0991—6672500
阜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94—3220270、0994—3225623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森林草原区域防火禁火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