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的原因、重要性、必要性
为扎实推进阜康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0〕163号)、《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年)》、《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昌州政办发〔2022〕42号)
三、政策文件的概况
补助政策分为四部分内容。
(一)补助对象:对2021年、2022年阜康市农村地区燃煤取暖居民和已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并通过验收的居民;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还包括相关建设单位。
(二)补助范围: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阜康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昌吉州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4)》的热源清洁化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电采暖设备购置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等5项内容。
(三)补助原则:制定了“对经营性用房(商业性开发、养殖场、小作坊、工厂等)不享受清洁取暖补助,商铺与居住连体的只对住宅进行补助”“与乡村振兴相衔接,以捆绑推进优先打造示范镇、村(片区)”等7项原则。
(四)其他内容:《办法》还对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资金申报与拨付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政策自2022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底。
政策解读机构: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994-3232258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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