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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森林草原区域防火禁火的通告》 政策解读

2022-03-30 10:54:22 来源: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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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的原因、重要性、必要性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三、政策文件的概况

(一)禁火时间

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4月1日至11月30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范围

南部山区天然林区、北部沙漠灌木林区。

(三)禁火内容

在防火区内,禁止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烧荒、烧纸、烧农作物秸秆及残枝烂叶等一切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止失火;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下发《关于启用“互联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查”系统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防火区。

(四)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律从严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阜康国有林管理局应急值班电话:0994—3522680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应急值班电话:0994—3226415

阜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94—3221993、3225623

政策解读机构:阜康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3225623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森林草原区域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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