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原因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切实提高工程管理质量,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原因依据
1.《退耕还林条例》
2.《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发改西开〔2018〕388号)文件精神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阜康市辖区内按国家总体方案与计划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新一轮退耕还林必须遵循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尊重规律,因地制宜;严格范围,稳步推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市林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市发改委、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审计、林草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的职责。
第八条市林草部门组织编制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作业设计。
第九条规定退耕还林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十条 规定退耕还林种苗采购、供应、质量及调运。
第十一条 规定退耕还林的间种。
第十二条 市林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新一轮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可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生态林,经批准可依法采伐。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按照“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原则,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未编制作业设计的或未取得批复的,不得组织施工或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规定退耕还林市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兑付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林草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