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阜康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满足居民改善自住用房居住条件的需要,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69号令)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
第一条 《暂行办法》制定的原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个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行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三条 个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开、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阜康市城市规划区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家庭将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执行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情形。
第七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 阜康市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
第九条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程序:
第十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国家和区、州、市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
第十一条 规定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的一些行为,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后,市财政按政府核定价格(原购房价款)收回,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重新纳入保障性用房,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