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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09-15 11:05:55 来源:阜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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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的原因、依据及过程

(一)文件起草原因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阜康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文件起草依据

1.《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

3.《阜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实施意见》(阜政办〔2020〕22号)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5月11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5月23日至5月30日,书面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等单位意见建议,截止5月30日收到回函8份,其中3份对本《实施细则》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研究,采纳建议3条,并进行修改。7月13日至7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7月20日未收到意见和建议,8月6日根据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已按照建议完成了修改。

二、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部分:申请与审核。申请公租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公租房业务的能力。公租房申请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第四部分:分配、轮候和租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公租房参与分配的房源、分配方案、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分配方案应根据空置公租房房源及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居民和谐共居的要求合理制订,征求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予以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第五部分:使用和退出,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装修、改变公租房结构及用途,严禁长期空置、转租、转借。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管理机制,通过委托运营管理或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委托协议或购买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将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中的分配、运营、维护、退出、换房等事务性工作移交承接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部分:附则

原文链接: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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