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阜康市第二轮草原确权承包到期 延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及全市公民:
为切实做好我市草原确权承包管理工作,妥善解决草原确权承包2026年起陆续到期问题,进一步稳定草原承包关系,保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与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国家、自治区关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关要求,参考昌吉州林草局《关于赴内蒙古、甘肃、青海三省区学习考察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结合我市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际,我局牵头拟定了《阜康市第二轮草原确权承包到期延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各有关单位及全市公民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18: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林业和草原局。
附件:阜康市第二轮草原确权承包到期延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0日
联系人:库丽扎尔 13899661325、3221119(传真号)
附件:
阜康市第二轮草原确权承包到期延期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市草原确权承包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我市草原确权承包2026年起陆续到期问题,进一步稳定草原承包关系,保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推动草原生态保护与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国家、自治区关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关要求,参考昌吉州林草局
《关于赴内蒙古、甘肃、青海三省区学习考察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结合我市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际,现拟定本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草地资源概况。按照2023年“三调”调查数据,阜康市草地总面积710.2926万亩,植被种类丰富,有300余种,其中优良等草场占21%,中等草场占9%,低劣等草场占70%。按照利用季节划分,唐朝路以北为冬草场,平原区域为秋草场,前山带多为春草场,森林线以南为夏草场。
(二)二轮草原确权承包历程。阜康市自1994年启动草场确权承包工作,1996年依据《关于印发阜康市草场实行分户有偿承包方案的通知》(阜政办〔1996〕26号)文件,由阜康市人民政府完成联户有偿承包,1999年全部完成,草场使用期限30年,从1998-2010年按照夏草场0.05元/亩·年、春秋场0.02元/亩·年、北沙窝冬场0.01元/亩·年的标准收取草原管理费。二轮确权时全市可利用草原面积785.9万亩,承包到户面积712.5万亩。其中:上户沟乡总面积377.23万亩(黄山村125.42万亩、白杨河村112.97万亩、小泉村97.09万亩、东湾村41.80万亩);三工河乡总面积189.76万亩(花儿沟村68.67万亩、拜斯胡木村86.95万亩、大泉村34.14万亩);水磨沟乡总面积103.49万亩;九运街镇总面积16万亩;滋泥泉子镇总面积26.03万亩。
(三)承包到期时序。全市草原承包使用期于2026-2029年陆续到期,具体情况为:上户沟乡黄山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94年10月;白杨河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96年7月;小泉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96年6月;东湾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99年9月;三工河乡的拜斯胡木中心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89年6月;大泉中心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96年10月;花儿沟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89年6月;九运街镇牧业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90年12月;滋泥泉子镇牧业村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99年6月;水磨沟乡确权承包发证时间1999年9月。
2012年为了规范草原奖补机制工作,由各村委会与牧民重新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中分别约定了各村草原承包到期时间。上户沟乡黄山村、白杨河村、小泉村到期时间2026年7月;东湾村到期时间2029年5月;三工河乡到期时间2027年6月;九运街镇牧业村到期时间2028年6月;滋泥泉子镇牧业村到期时间2029年5月;水磨沟乡到期时间2029年12月。
综上,阜康市草原30年使用期,按照2012年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书》中记载的到期时间为准。
二、实施延期并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实施延期并轨,有利于保障牧民合法权益。我市草原承包面积广、涉及牧户多,事关广大牧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实施草原承包统一延期,稳定承包关系,明确生产经营预期,维护牧区和谐稳定。通过5年承包延续期,为第三轮草原确权预留工作时间,由市林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政及乡镇、村等单位协同发力,全面开展草原权属摸底、界线核实、面积校准、数据完善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厘清权属、健全台账。同步衔接国家、自治区草原确权承包最新政策,规范权属认定与登记颁证,确保程序合法、群众认可、不留隐患,从根本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牧民合法权益,推动牧区治理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实施延期并轨,有利于规范草原承包管理。当前我市各乡镇、村草原承包到户期限不统一,承包经营权将于2026-2029年陆续到期,难以实现同步集中续期。若已到期乡镇先行实施第三轮草原确权政策,未到期乡镇继续执行第二轮政策,将出现林草重叠、界线交叉、权属冲突等问题。为保障草原承包政策连续稳定、标准统一、公平一致,避免因承包到期时间分散、续期政策不一引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牧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草原承包管理实际,对即将到期和未到期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统一延期至2030年12月,实现全市草原承包期限统一并轨、政策平稳衔接、管理规范有序。
三是实施延期并轨,有利于衔接国家生态奖补政策。本次承包延期与国家第四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26—2030年)周期保持同步,实现承包关系稳定、生态政策落地、牧民权益保障三重目标,确保牧民在5年延长期内正常享受生态补助,做到政策执行规范、资金发放精准、维护牧区稳定。同步完成草原界线核实、矢量数据完善、面积校准及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为三轮草原确权及上位政策落地夯实基础,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牧民权益保障与牧区治理协同增效。
四是实施延期并轨,有利于提升草原治理效能。延期工作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稳妥有序原则,以第二轮草原确权承包既定成果为基础,保持政策连续、工作连续、队伍稳定,最大限度减轻基层排查、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压力,降低社会治理风险。通过承包期限与生态保护政策周期、管理工作周期统筹衔接,统一推进禁牧、草畜平衡、补助发放、监督执法、日常管护等工作,实现草原生态保护、牧民权益保障、牧区治理规范有机统一,为我市草原生态持续好转和牧区社会长期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三、实施延期并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期限届满可以依法延长,原承包方有权优先承包。为稳定草原承包关系,维护牧民生产生活秩序,对到期草原承包合同依法延期,符合法律规定。
四、第二轮草原确权延续期间工作意见
对即将到期的草原确权承包,在二轮确权成果基础上不再换发《草原使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在原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书》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承包延续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统一延续至2030年12月31日。承包延续期间,草原生态奖补资金、草原征占用补偿等按照二轮草原承包政策同等享受,若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一)夯实基础数据,依法开展确权。延续期间由林草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按照“三调”数据中登记草原地类且划定在草原保护空间之内的范围,划定各集体经济组织拟确权草原范围,唐朝路以南拟确权草原区域与各村行政界限一致,无行政界限的村参照二轮确权范围划定,唐朝路以北参照二轮确权范围拟定三轮草原确权范围,跨村、跨乡镇使用草场由双方协商一致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拟确权草原范围,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拟确权草原范围划定后,交由自然资源部门延续到期后颁发草原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2018年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授权村集体草原使用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起草草原承包经营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
(二)明确职责任务,确保高效推进。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第二轮草原承包到期后的延续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各单位落实政策,研究解决重大权属争议;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依规拟定《草原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牧民签订补充协议,做好草原确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草原承包延续期间,衔接国家第四轮草原生态奖补政策的落实、规范资金发放工作;市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配合林草部门在延续期间化解草原矛盾纠纷,拟定三轮草原确权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与牧民签订补充协议,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村民委员会履行发包方管理职责,做好信息核实、依法与牧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配合完成档案资料收集,确保草原承包延续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三)科学使用成果,依法化解纠纷。在启动第三轮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前,充分利用承包延期窗口期,聚焦历史遗留问题、界线权属争议、实测面积不符等突出风险,前置建立纠纷预防与前端化解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建立健全台账清单,实行分级分类、依法依规、闭环化解处置。实施第三轮草原确权基础工作后,参照青海省“一户一图一码”的数字化管理档案方式,达到阜康市草原确权档案随时可调、透明公开、公正权威的目标。同时,依法依规精准化解草原矛盾纠纷,属草原使用权争议的由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处理。草原承包经营权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