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乌鲁木齐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人人口的批复
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关于恳请发布禁止在乌鲁木齐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请示》(乌政发〔2025〕97号)收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根据核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和建设征地范围图确定。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乌鲁木齐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你们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乡镇(街道)、村、团场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三、请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移民条例》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 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T442-2024)有关规定,会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山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和昌吉州阜康市、兵团第十二师 104 团及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可研阶段实物指标调查精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公示、确认等工作,确保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全面准确,为编制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提供可靠依据。
四、你们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实物调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乌鲁木齐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乌鲁木齐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做好乌鲁木齐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新政发〔2023〕58号)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水资源配置工程级别为III等中型工程,涉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天山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和昌吉州阜康市、兵团第十二师104团,具体范围根据核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和建设征地范围图确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工程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乌鲁木齐市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建设其他禁止设施,不得抢开耕地、草地、园地,不得开展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人口迁入。
四、本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要按本通告明确的征占用地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范围界定,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人民政府、兵团第十二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等工作;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成果公示、确认后,按程序及时报批、报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批、审核后结合项目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程序和干扰实物调查、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项目五年内未经核准的,需重新申请发布停建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