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康市乡镇街道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助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新财综〔2022〕44号)、《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办综〔2022〕4号)要求,参考自治区基层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征求辖内各乡镇街道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局制定《阜康市乡镇街道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乡镇街道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切实防范公共服务外包以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目录》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拨款的依据。已纳入《目录》范围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乡镇街道编制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部门实际,在《目录》规定范围内,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市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并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阜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