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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阜康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2024-11-08 10:34:57 来源:阜康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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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

持续推进阜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财规〔2022〕10号)、《关于在全区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新财金〔2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阜康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阜康市博峰路87号阜康市财政局邮编:8315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96358072@qq.com

三、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18

四、联系电话:0994-3222758(财政局)

0994-3229506(农业农村局)

附件阜康市2024-2026年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阜康市财政局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8日    

附件

阜康市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阜康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推动我市政策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财规〔2022〕10号)、《关于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新财金〔2023〕57号)、《关于在全区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通知》(新财金〔20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已召开的中央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听取自治区和兵团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衔接,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我市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策导向,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高质高效落实政策要求,鼓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充分调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坚持协同推进。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承保机构协同配合有效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推动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坚持稳慎推进。以维护广大农牧民利益为出发点,实行公平竞争、服务竞争性选择,优胜劣汰,稳妥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探索基本险+附加险多层次农业保险模式,满足投保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多元化需求。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

坚持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应按照自主自愿原则选择保险产品自2024年起针对三大粮食作物,全市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保险产品不得重复投保。

坚持创新赋能鼓励承保机构探索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与其他农村金融工具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通过农业保险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助力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6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小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四)各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密切配合,全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资金申请、拨付、结算及监管等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拨付到位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发展规划编制、各类农作物粮补相关工作,提供种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产量测算及种植作物的物化成本、单位价格,牲畜存(出)栏数量、防疫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数据的收集统计、核验等,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组织成立农业、畜牧专家灾情鉴定组参与种(养)植户保险过程中现场勘验、定损等环节流程。

发改部门负责提供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农牧产品成本调查目录内种植业、饲养业、畜牧业调查品种成本数据;重要农副产品零售价格数据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地膜、农药)等市场价格数据等。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气象灾害预警、气象发布、受灾时段气象查询等权威信息。

人民政府作为乡镇级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推广和督导落实,统筹协调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规范运行,掌握本辖内农作物种植、牲畜养殖情况及其投保、理赔情况,并配合市直部门、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理赔等环节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各承保机构承保、理赔依法合规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承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培训。

承保机构负责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经营的主体责任,开展相关承保、理赔具体工作,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保密意识和法纪观念,严禁超范围使用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涉农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公司三家承保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合同和本方案内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工作,保持保险机构与乡镇、村、农户的承保关系相对稳定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内容

(一)保险标的

承保机构承办的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标的包括:种植业:稻谷(含制种)小麦(含制种)、玉米(含制种)棉花、马铃薯、糖料作物、油料作物;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保险种类

1.物化成本保险: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其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2.完全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是以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为标的物,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

3.种植收入保险:种植收入保险是以玉米为标的物,保险责任应涵盖玉米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三)保险责任

1.种植业:在保险期内,因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火灾、雪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极端高温、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绝收、部分损毁及减产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养殖业: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因素所导致的投保牲畜个体直接死亡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另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投保牲畜死亡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是能繁母猪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是育肥猪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大肠杆菌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射线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

三是奶牛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保险金额、费率

1.物化成本保险

(1)种植业保额:稻谷700元/亩、小麦600元/亩、玉米700元/亩棉花1000元/亩糖料作物800元/亩油料作物6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水稻制种800元/亩玉米制种800元/亩小麦制种700元/亩费率:小麦(含制种)、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费率5%;棉花、玉米(含制种)费率7%,马铃薯费率5%;水稻(含制种)6%。

(2)养殖业保额能繁母猪1000元/头,育肥猪800元/头,奶牛10000元/头费率: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6%。

2.完全成本保险:保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确定稻谷保额1600元/亩,费率5.1%小麦保额1000元/亩,费率5.4%玉米保额1600元/亩,费率4.2%。

3.种植收入保险: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保额1800元/亩,费率5%。

针对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可在物化成本、完全成本保险中二选一参加投保;玉米可在物化成本、完全成本、种植收入保险中三选一参加投保。若选择物化成本保险,保持已执行的保额、费率不变。

)保费资金分担比例

1.种植业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本级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市本级财政补贴5%,投保人自缴20%。

)保险期限

种植业保险自投保之日起,收获结束为止畜牧业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履约赔付

承保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中不可设置免赔各类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第一时间向承保机构报案,由承保机构牵头,组织查勘定损专家组进行定损集体投保或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投保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定损结果,各承保机构须严格按照保单条款约定,及时足额进行损失赔偿。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签订赔偿协议后,个工作日内赔款支付到位。保障理赔款及时拨付到位,对于突发自然灾害牲畜传染疾病等重大案件赔付,可对先定损的受灾户签订赔偿协议并先行拨付赔款以此类推压茬分批次进行最终将赔款全部支付到

)配套资金及使用

1.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管理。市财政每年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当年核定的保费补贴预算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结算、监等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2.保费资金的使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用于灾害事故损失的理赔。承保机构在保障专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持续加强费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确保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区州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学习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区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安全和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工作标准统一到职责任务上来。

)加大宣传力度。职能部门、各乡镇及承保机构要加大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宣传工作作为落实政策、推动工作开展的重要前置手段,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众号、宣传栏等多种媒介作用,提高群众对农业保险的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为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各承保机构要开展各类商业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探索新的保险模式,真正发挥农业保险保障粮食安全和群众利益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各乡镇按职责分工,本部门职责内、辖内承保、理赔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并及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跨区域、跨范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承保资格。

)提高服务质量。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逐步建立乡镇营销服务部(站)、村级服务点,进一步健全、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体系,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提质增效二是允许承保机构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双方协商,但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三是充分发挥农业、畜牧专家在灾害勘查、理赔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提高灾害理赔服务质效,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四是承保机构积极探索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加强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财政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数据信息共享及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内容,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乡镇协同配合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所评价的二级指标(含所对应三级指标)中: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方面的相关印证资料;金融监管局负责提供“风险控制、服务体系、业务规范”方面的相关印证资料;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项目产出(其中三级指标理赔兑现率由金融监管局负责)、项目效益”方面的相关印证资料;各乡镇负责“农户满意度”相关印证资料,各部门按照分解任务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最后由财政部门组织评价、上报并公示。

强化责任追究。承保机构保、理赔过程中出现伙同投保户虚假承保、骗取套取保费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本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各职能部门(乡镇)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移交纪委监委。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026年12月31日止

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阿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