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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捕捉野生蝎子的通告

2024-08-20 12:19:59 来源: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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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

野生蝎子于2022年已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蝎子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是有害昆虫的虫卵及幼虫的天敌。大规模捕捉,会致使其数量锐减,生物链断裂,破坏林草生长环境,对当地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同时,夜间捕捉野生蝎子,也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当前正值蝎子重要繁殖期,为确保蝎子野外种群的安全,请广大群众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严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蝎子,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危害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我单位会同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0994-3222119

阜康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0994-3297541

阜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