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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2024-03-27 12:30:04 来源: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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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单位: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填表人:张雅君 审核人:杨明 联系电话:0994-3224119
序号 个人/单位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场所)类型 不良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处理时间及决定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 罚款额度(万元) 公布时间 公布截止时间
1 新疆新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1650104MA7950C36M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2月23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0.3 2024年2月23日 2025年2月22日
2 蔡代君 6540XXXXXXXXXX2511 个人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2月23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0.05 2024年2月23日 2024年5月22日
3 吴红梅 6523XXXXXXXXXX2025 个人 占用消防车通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2月22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0.05 2024年3月19日 2024年6月18日
4 景晓婕 6204XXXXXXXXXX6422 个人 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2024年2月6日给予没收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0 2024年3月20日 2024年6月19日
5 阜康市南院门火锅店 92652302MAD0GHPE8N 个体工商户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2024年3月22日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3 2024年3月22日 2025年3月21日
6 阜康市树军餐饮旗舰店 92652302MA77FB7D9P 个体工商户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024年3月22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1.5 2024年3月22日 2025年3月21日
7 王耀祖 6204XXXXXXXXXX17734 个人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3月25日给予罚款的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0.05 2024年3月25日 2024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