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www.fk.gov.cn

阜康市关于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3-06-16 10:11:08 来源:治安交通管理大队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为引导全社会形成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良好习惯,不断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市城区启动不文明养犬行为整治行动,请广大市民在饲养宠物的同时,能够履行好《昌吉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打造干净卫生、文明有礼的城市风貌。一、每个家庭的养犬数量不得超过2只。犬只饲养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免疫接种,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放犬只免疫登记证。犬只饲养人应当在犬只免疫接种后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养犬备案。经备案的犬只,向犬只饲养人颁发犬牌,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二、犬只饲养人在携带犬只出门时,要拴系犬牌、束缚链(带)并牵引,束缚链(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收紧束缚链(带)或怀抱犬只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犬只饲养人应有效制止犬只对他人狂吠、扑咬或者其他可能惊吓、伤害他人的动作。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告知公安机关进行捕捉,公安机关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并将捕捉的流浪犬送至集中收容场所。四、对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将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督促其整改。涉及公职人员的,一律抄送其所在单位,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依纪依规进行处理。五、对在整治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市公安局将依法处以拘留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阜康市公安局     

2023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