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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风天气"禁火令"通告

2023-03-09 13:12:27 来源: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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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已进入春季大风天气季节,各类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为切实做好大风天消防安全工作,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条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凡风力在5级以上(含5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报请当地消防部门同意,在确保防火、灭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二、禁火区域

辖区内棉花库(站)、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野外烧香、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野外烧荒、焚烧秸秆及烧灰积肥;

(三)严禁在室外烤火、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等行为;

(四)严禁在室外打馕、乱倒炉灰;

(五)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的炉灶做饭、取暖;

(六)严禁少年儿童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四、打击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报告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风天气,历来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一旦失火,容易造成火烧连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提醒广大群众从身边小事做起,有效预防和减少大风天火灾事故的发生。大风天火灾频发,一定要注意防火。

1.要及时清理家中阳台和房前屋后的可燃物,防止发生自燃。有吸烟习惯的朋友在户外吸烟时,千万不可乱扔烟头。

2.生活中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要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3.农村家庭最好不要在户外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烧荒等,避免发生火灾。不要在炉灶、燃气灶旁堆放秸秆、柴草,避免被余火引燃。火灰(如柴灰、灶灰、煤灰)不能乱倒,要用水将火灰的余火泼灭,倒在安全的地方,不要靠近易燃物、可燃物。

4.大风天气施工时要注意用电安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阴凉、通风、安全的地方;施工现场应天天打扫,清除木屑、漆垢、残渣等可燃物品。动用明火、电焊等易燃易爆危险劳动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5.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进入仓库、堆垛、货场的车辆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6.遇到大风天气,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耐火等级低且人员集中的住宅区和农牧团场的防火巡查、检查,严格控制大风天室外用火行为。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3月1日    

责任编辑: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