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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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3-03-09 10:20:35 来源:阜康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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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信访人合法维权,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打击缠访、闹访以及越级访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反映问题。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实施下列缠访、闹访、越级访行为,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重复信访,恶意反复投诉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涉诉信访问题,拒不服从引导,不去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仍缠访闹访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同一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以信访为名,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堵断交通的,扰乱单位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纵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以信访或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九)以信访为名,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场站及重大活动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焚烧物品、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一)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传播载体,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

(十二)其他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严惩:

(一)赴区进京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二)借上访之名,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故意到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上述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三)已签订各类补偿、赔偿协议、调解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等,并接受相应补偿赔偿救助后,仍就同一事项实施第二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的。

四、公民应当理性信访,依法依规有序提出信访诉求,对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的,经依法打击处理后,违法犯罪记录将保存在个人信息中,其子女等亲属在参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等政审时将依法依规严格审查。

五、公职人员应加强家庭成员及亲属教育管理,其家庭成员及亲属存在违法信访行为且屡教不改、失管失教的,对相关公职人员监管不力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职人员本人违法信访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康市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阜康市公安局    

阜康市司法局    

 阜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责任编辑: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