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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2023-01-29 11:49:03 来源: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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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统计表
单位: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填表人:张雅君 审核人: 杨明 联系电话:0994-3224119
序号 个人/单位名称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场所)类型 不良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处理时间及决定 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 罚款额度(万元) 公布时间 公布截止时间
1 阜康市商贸城物业服务中心 91652302722317528 其他一般社会单位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023年1月10日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4 2023年1月10日 2024年1月10日
2 阜康市众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1652302MA78HWFG3M 其他一般社会单位 封闭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023年1月9日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1 2023年1月9日 2024年1月9日
3 肖X 652302XXXXXXXX0017 个人 人员

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年1月19日给予罚款人民币伍

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0.05 2023年1月19日 2024年1月19日
4 阜康市

雅轩酒店

92652302MABNA6C642 个体工商户 人员

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年1月19日给予没收不合格

消防产品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0.5 2023年1月19日 2024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