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公告的公示
根据阜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11月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垃圾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阜环委办发〔2021〕31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全面防控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明确责任,部门联动,狠抓落实,坚持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好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职能部门监督责任,对秸秆、垃圾焚烧问题‘零容忍’,确保全市不见烟雾、不见火点”。现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以上公告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6日,共7天。
受理部门: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联系电话:0994-3221371
联系地址:阜康市博峰街64号
邮 编:831500
附件: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的公告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的公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秸秆、垃圾禁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全面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禁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网格化管理,将禁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细化到村(社区)、组、地块,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焚烧行为。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力、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禁烧规定而引发火灾、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部门要加大对禁烧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本公告及禁烧宣传标语,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禁烧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为禁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违反禁烧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