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阜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阜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面向社会公示,现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对《规划》的修改工作,正式面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阜康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0月28日
阜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07年6月阜康市烟草专卖局首次制定施行,2016年5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阜康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根据阜康市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状况等因素,统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划设置。
第五条 阜康市辖区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农村网格、城区网格、开发区(新城区)。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乡镇(团场)、村组(连队)、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集贸区、商业区。
第六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乡镇(团场)、村组(连队)
1.乡镇(团场)网格。按照每80户(24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80户(240人)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60户(48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60户(480人)以上的,每增加80户(240人)增设1个零售点。
2.村组(连队)网格。按照每80户(24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80户(240人)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60户(48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60户(480人)以上的,每增加80户(240人)增设1个零售点。
3.乡镇(团场)、村组(连队)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二)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
1.居民区网格。按照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2.居民小区网格。按照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3.商住区网格。按照常住居民户数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户的,视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4.城区网格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5.开发区(新城区)网格居民区、居民小区、商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三)集贸区网格(即农副产品市场、综合市场、建材市场等封闭的市场等)。按固定摊位、门店(含沿街门面)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上限。固定摊位(门店)数不足40户的设置一个零售点,固定摊位(门店)数不满8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80户以上4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4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0个。
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四)商业区网格(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固定门店数每4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8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80户以上每增加4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
商业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幼儿园园内及距离校园、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位置城区(县城)100米,乡镇50米区域内的。(100米、50米是指在不违反交通规则或能够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对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含100、50米);
(二)县(市)在迁规划的区域;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商品展卖场所的商业楼宇;
(四)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不受本规划零售点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旅游景点内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等特殊区域。
第九条 公路服务区、工业园区、车站零售点的设置。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加油站便利店之外根据消费便利原则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2个。
(二)企业周边用于满足小额生产生活物资采购、过往运输车辆休整等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功能相近的普通公路服务区,按照100米不超过3个零售点进行设置。
(三)工厂区(制造业、化工业、采矿业、电力等)内独立于作业区的集餐饮、住宿、娱乐等为一体的职工日常生活区域设置零售点,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300人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6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6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100米不超过2个。
(四)火车站、汽车站区域内日均500人客流量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500人的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根据实际设置2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每增加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20%,间距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一年内重新择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阜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阜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划经2021年9月28日听证会通过, 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2016年5月21日发布实施的《阜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