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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阜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9-30 18:37:15 来源: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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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推进“泊位工程”建设,按照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阜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阜康市政府网,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10月13日12:00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3523106

地 址:阜康市准噶尔路269号

邮 编:831500

邮 箱:41448010@qq.com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阜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原则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价格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价格服务水平,依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差别化收费原则,即长时间停车收费标准高于短时间停车收费标准,白天停车收费标准高于夜间停车收费标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缓解中心城区、重点商圈停车难矛盾,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机制

(一)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其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办理完毕后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运营申请,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3.停车场管理制度;

4.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别划分及服务内容。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标准。

一类停车服务:停放服务规模:40个停车位以内;

人员配备:安保和安检人员不少于三名,收费人员不少于三名,保洁人员一名,道路疏导员1名,专职财务人员1名。

服务标准:(1)提供昼夜24小时停车服务。(2)每天清扫保洁1次。24小时保安无盲区早中晚夜间巡视不少于5次,停车场路面每月防尘清洗不少于1次;(3)保洁员必须巡回保洁,及时清扫各类散落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地面垃圾、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遗落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路面清扫保洁的垃圾现堆现收,不漏扫不漏收,不允许有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等。 雨天:雨停后对道路积水进行清扫,达到雨后路面无淤泥、无积水,道路畅通。冬季:雪停后及时对停车场积雪积冰进行清扫,路面见本色,不得留有“鱼鳞状,严禁将路面积雪向绿化带、绿篱及公共区域倾倒、堆放。绿化:绿化带内无有色垃圾,枯枝败叶,砖瓦石块,污物杂物等垃圾;对草坪进行梳理;对缺失的乔、灌木进行补种,草坪进行梳理、修剪、清理枯草、打孔浇灌,确保草坪长势良好,保持草坪的观赏性,做好树木根部的涂白及控水工作,确保草坪、树木安全越冬,做好冬季巡查、乔木修剪工作,及时清理行道树的枯枝、断枝和防火安全工作。

二类停车服务:停放服务规模40—80个停车位;

人员配备:安保和安检人员不少于五名,收费人员不少于三名,保洁人员三名,道路疏导员2名,专职财务人员1名。

服务标准:(1)提供昼夜24小时停车服务。(2)每天清扫保洁1次、24小时保安无盲区早中晚夜间巡视不少于5次。停车场路面每月防尘清洗不少于1次;(3)保洁员必须巡回保洁,及时清扫各类散落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地面垃圾、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遗落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路面清扫保洁的垃圾现堆现收,不漏扫不漏收,不允许有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等。 雨天:雨停后对道路积水进行清扫,达到雨后路面无淤泥、无积水,道路畅通。冬季:雪停后及时对停车场积雪积冰进行清扫,路面见本色,不得留有“鱼鳞状,严禁将路面积雪向绿化带、绿篱及公共区域倾倒、堆放。绿化:绿化带内无有色垃圾,枯枝败叶,砖瓦石块,污物杂物等垃圾;对草坪进行梳理;对缺失的乔、灌木进行补种,草坪进行梳理、修剪、清理枯草、打孔浇灌,确保草坪长势良好,保持草坪的观赏性,做好树木根部的涂白及控水工作,确保草坪、树木安全越冬,做好冬季巡查、乔木修剪工作,及时清理行道树的枯枝、断枝和防火安全工作。

三类停车服务:停放服务规模:80个停车位以上;

人员配备:安保和安检人员不少于六名,收费人员不少于四名,保洁人员不少于六名,道路疏导员三名;专职财务人员1名。

服务标准:(1)提供昼夜24小时停车服务。(2)每天清扫1次、24小时保安无盲区早中晚夜间巡视不少于5次,停车场路面每月防尘清洗不少于1次;维护不少于1次停车场设施设备;

(3)保洁员必须巡回保洁,及时清扫各类散落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地面垃圾、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遗落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路面清扫保洁的垃圾现堆现收,不漏扫不漏收,不允许有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等。 雨天:雨停后对道路积水进行清扫,达到雨后路面无淤泥、无积水,道路畅通。冬季:雪停后及时对停车场积雪积冰进行清扫,路面见本色,不得留有“鱼鳞状,严禁将路面积雪向绿化带、绿篱及公共区域倾倒、堆放。绿化:绿化带内无有色垃圾,枯枝败叶,砖瓦石块,污物杂物等垃圾;对草坪进行梳理;对缺失的乔、灌木进行补种,草坪进行梳理、修剪、清理枯草、打孔浇灌,确保草坪长势良好,保持草坪的观赏性,做好树木根部的涂白及控水工作,确保草坪、树木安全越冬,做好冬季巡查、乔木修剪工作,及时清理行道树的枯枝、断枝和防火安全工作。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明显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经营依据、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2.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口匝机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3.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标准,配备相应设施及服务,并确保正常运行;

4.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5.停车场应配备安保人员,负责停车场安全;配备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全时段正常出入;至少配备保洁一名,负责停车场日常环境卫生;

6.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标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出入及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7.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

8.停车场经营者落实市容环卫“三包区”责任,做好停车场日常养护管理。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经营者应按要求对进出车辆进行安检、登记、防疫消杀,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2.按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3.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机动车停放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接到群众投诉,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357号)依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救援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品和工业原料,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停放,其停放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含各医院停车场)、经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道路(路侧和占道)临时停车场、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城建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其他各类停车场(含商业、市场、公园、景点停车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可参照执行。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主体取消服务资格

机动车停放服务主体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受到违法违规处罚的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形,视情节轻重,由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机动车停放服务主体服务资格。

六、试行时间

2021年10月15日零时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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