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阜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08号)文件要求,我单位结合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阜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用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反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9日。
联 系 人:刘旭明 联系方式:18199282203
传 真:0994-3222167 电子邮箱:290853771@qq.com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
2021年7月1日
阜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阜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多方位、多视角发现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不含兵团)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阜康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可给予物质奖励。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征求单位或个人公开与否的意愿后,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阜康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拓展举报途径、发展环保志愿者队伍、组织环保网格督查员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推进公众参与。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69、0994-3221373;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网络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官方网站“12369”环保举报窗口或“12369网络举报平台”;
(四)来信、来访: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阜康市博峰街64号,邮编:831500);
(五)通过其他部门转送、移交至生态环境部门等其他合法有效途径。
第六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接到举报后,依照国家和本地信访办理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对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核实;查证属实的,依法查处。
第七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5.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6.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
(二)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手续、排污许可证手续,且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2.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3.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
5.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6.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第八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阜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基本违法事实,或提供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片、影像资料、书面材料等合法有效证据或重要线索;
(四)举报内容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查证属实;
(五)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第九条 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可给予200元的奖励;
举报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可给予500元的奖励;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可给予1000元的奖励;
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或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最高可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决定、审批程序:
(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举报奖励工作负责科室每季度将有效举报事项及举报人信息初筛汇总后呈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
(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事项名单;
(三)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科将初步确定的奖励事项名单提请案审会研究讨论。案审会参会部门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处理结果、举报人协查等情况,讨论决定最终奖励事项并确认线索价值、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奖励发放程序: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在举报线索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或强制措施后,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奖励决定经案审会研讨予以确定后,由举报奖励工作负责科室将奖励决定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人应当在收到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书面奖励决定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书面奖励决定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四)经举报奖励工作负责科室及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再次核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后,由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账户。多人联合举报的,奖励金额平均分配,由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将奖金分别汇入举报人指定账户;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精神奖励可根据举报人本人意愿采取发放荣誉证书、予以“生态环境保护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通报表扬等形式进行奖励;
(六)举报人自收到书面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四条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编造、歪曲事实,虚报、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瞒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程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举报,按国家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