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阜康市部分货运企业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规范》第五十七条运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符合有下列情形的运管机构依据职权,可以或者应当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五项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我局依法注销以下货物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特此公告。
(本公告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以下明细表中道路运输企业务必在此期间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交至政务中心二楼27号窗口)
阜康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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