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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风天气 “禁火令”通告

2021-03-08 18:45:46 来源: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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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阜康市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条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凡风力在5级以上(含5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报请当地消防部门同意,在确保防火、灭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二、禁火区域

辖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工地、垃圾回收站;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棉花、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农田、林带、耐火等级较低的城中村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

三、禁火措施

在规定的禁火时限和禁火场所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在户外烧水、做饭、明火取暖、焚烧物品、焚烧垃圾、随意乱倒灰烬。

2、严禁在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工地、垃圾回收站及棉花、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使用明火或明火作业。

3、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4、严禁在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内违章用电、乱拉乱接电线及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5、清明节期间,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上香烧纸、燃放鞭炮;公墓、陵园需设置专门燃放鞭炮的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6、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货场。进入仓库、货场的车辆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严禁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7、大风天气施工时要注意用电安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阴凉、通风、安全的地方,施工现场应天天打扫,清除木屑、漆垢、残渣等可燃物。动用明火、电焊等易燃易爆危险劳动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8、公民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时,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举报反馈。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报告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周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