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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阜康市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

2020-12-29 15:59:12 来源: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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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市水利局、阜康市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

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工作,增强居民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729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阜康市农村供水价格,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

调整阜康市农村供水价格。

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

农村居民生活价格1.5元/立方米调整为1.8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3.9元/立方米不作调整,特种价格9.6元/立方米不作调整

阜康市农村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现行水价

调整后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1.5

1.83

非居民用水

3.9

3.90

特种用水

9.6

9.60

三、执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关于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阜发改价〔20209号)文件规定的价格级差和分档标准执行。

阜康市农村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档次

年用水量

(立方米)

价格级差

分档执行水价

(元/立方米)

一档

0-108(含108)

按规定价格执行

1.83

108-216(含216)

按规定价格1.5倍执行

2.745

216以上

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3.66

阜康市农村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阶梯水价

档次

年用水量

(立方米)

价格级差

非居民用水(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元/立方米

一档

核定

按规定价格执行

3.9

9.6

超出核定水量不足20%部分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1倍执行

7.8

19.2

第三档

超出核定水量20%不足40%部分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2倍执行

11.7

28.8

第四

超出核定40%以上部分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3倍执行

15.6

38.4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惠政策

充分考虑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等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每月每户给予3立方米免费用水量

调整农村供水价格有关情况说明

1.供水分类按照《关于调整阜康市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阜发改价〔2013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农村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阶梯水量、价格级差、分档标准、计价周期及实施范围按照《关于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阜发改价〔2020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供水单位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具备抄表到户条件居民家庭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政策,切实把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节约的促进作用落到实处。稳妥推进居民智能水表改造,加快改造进度,提高水费收缴率。

4.供水单位做好供水价格调整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六、实施范围

阜康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