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阜康市农村供水价格的通知
阜康市水利局、阜康市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工作,增强居民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等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阜康市农村供水价格,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
调整阜康市农村供水价格。
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元/立方米调整为1.8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3.9元/立方米不作调整,特种用水价格9.6元/立方米不作调整。
阜康市农村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现行水价 |
调整后水价 |
居民生活用水 |
1.5 |
1.83 |
非居民用水 |
3.9 |
3.90 |
特种用水 |
9.6 |
9.60 |
三、执行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按照《关于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阜发改价〔2020〕9号)文件规定的价格级差和分档标准执行。
阜康市农村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档次 |
年用水量 (立方米) |
价格级差 |
分档执行水价 (元/立方米) |
一档 |
0-108(含108)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1.83 |
二档 |
108-216(含216) |
按规定价格1.5倍执行 |
2.745 |
三档 |
216以上 |
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
3.66 |
阜康市农村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阶梯水价
档次 |
年用水量 (立方米) |
价格级差 |
非居民用水(元/立方米) |
特种行业用水(元/立方米) |
第一档 |
核定水量 |
按规定价格执行 |
3.9 |
9.6 |
第二档 |
超出核定水量不足20%部分 |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1倍执行 |
7.8 |
19.2 |
第三档 |
超出核定水量20%不足40%部分 |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2倍执行 |
11.7 |
28.8 |
第四档 |
超出核定水量40%以上部分 |
按规定价格基础上加3倍执行 |
15.6 |
38.4 |
四、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惠政策
充分考虑农村低保、特困人员等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每月每户给予3立方米免费用水量。
五、调整农村供水价格有关情况说明
1.供水分类按照《关于调整阜康市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阜发改价〔2013〕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农村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阶梯水量、价格级差、分档标准、计价周期及实施范围按照《关于阜康市城镇居民和非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阜发改价〔2020〕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供水单位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具备抄表到户条件居民家庭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政策,切实把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节约的促进作用落到实处。稳妥推进居民智能水表改造,加快改造进度,提高水费收缴率。
4.供水单位做好供水价格调整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六、实施范围
阜康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阜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