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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 情况公示

2020-10-22 16:37:06 来源:阜康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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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新环督察办﹝2018﹞14号)中《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台账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秉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我市已完成自治区问题编号四十三项“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的整改措施。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1022日至20201028日,共7天。

受理部门: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994-3220030

联系地址:阜康市政府新一楼五楼

邮 编:831500

附件: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021

附件: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序 号

反 馈 问 题

整 改 目 标

整 改 措 施

整改完成情况

效 果

43

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

到2020年,昌吉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1.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严格落实五个百分之百,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杜绝车辆带泥上路及物料洒落行为。2018年续建、新建建筑工地将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开复工的审批前置条件,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工地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2.到2018年底,建立长效机制,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2019年6月30日前,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2019年底,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5%。2020年6月30日前,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2020年底,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3.到2018年底,所有国控、区控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的工业堆料场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到2019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工业堆料场均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严格落实五个百分之百,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杜绝车辆带泥上路及物料洒落行为。2018年续建、新建建筑工地将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开复工的审批前置条件,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工地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2020年底,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到2019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工业堆料场均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已整改

责任编辑: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