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三项整改任务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整改情况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三项制度和整改资料台账规范格式的通知》(新环督察办﹝2018﹞14号)中《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资料台账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秉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我市已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三项整改任务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整改措施任务,公示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共7天。
受理部门: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0994-3220030
联系地址:阜康市政府新一楼五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 编:831500
附件: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阜康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公示表
序号 |
反馈问题 |
整改目标 |
整改措施 |
整改完成情况 |
效果 |
43 |
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 |
到2020年,阜康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2018年完成细颗粒物源解析项目,进一步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制度,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的“消峰减频”。 |
2018年阜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中国环科院编写了《阜康市PM2.5来源解析研究报告》;2018年5月28日阜康市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了《阜康市环境空气PM2.5来源解析研究》项目结题验收会议,专家组出具了《阜康市环境空气PM2.5来源解析研究》项目验收意见,并确认验收合格。此项整改措施已于2018年销号。 2017年1月23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变更,2018年1月10日、2019年12月17日阜康市人民政府分别对《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印发执行。 2018年1月4日,阜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阜康市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商制度的通知》;2018年采暖季以来,共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7次,橙色预警2次,红色预警2次,企业均能按照《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限产、限排。 |
已整改 |